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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艰苦讨薪之路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量:554

劳动者的艰苦讨薪之路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劳动者刘某至xx公司工作,任职销售经理,同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1月刘某与xx公司签订了《2017年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该年考核指标及任务达成奖励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到了年底后进行核算,xx公司应支付刘某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5万元奖金。但xx公司故意拖欠刘某奖金不愿支付,刘某多次找xx公司及高管处理此事,公司及高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无奈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刘某胜诉xx公司又起诉至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认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奖金属于工人工资组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在本案中刘某并未有任何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定。《2017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是刘某与彩云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刘某已按照约定超额完成了协议中约定的任务,所以彩云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足额的奖金。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要前置程序,每个劳动者在讨要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给劳动者在讨薪的路上越来越长,一般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但劳动争议案件多了劳动仲裁程序,无形中时间就拖长很久,毕竟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任何人及组织都不能侵犯其权利。所以劳动者在赢得仲裁裁决的同时,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意提起诉讼,一审诉讼之后又在此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逼劳动者与其谈判,这样就能少支付劳动报酬,变相的变成了合法“克扣劳动报酬”。

在此提醒各位,在劳动仲裁时,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协商处理的意愿时,双方可以都退一步将此事解决,不然双方持续将官司打下去,不仅会废财、废力,还浪费了大量时间,劳动者到最后只要用人单位没破产都有很大的可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报酬,但大部分的精力、时间都会消耗在打官司上,除非劳动者委托了律师,这样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此事,自己去做自己的工作和其他事情。而用人单位不仅耗费了精力和时间,到最后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得不偿失。但如果用人单位太“横行霸道”,建议劳动者不要向其“恶势力”低头,坚持与其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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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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