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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13211

企业中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简介:

詹某与笠云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詹某按照约定向笠云公司支付了委托费用,后因笠云公司原因无法为詹某办理委托服务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笠云公司已构成违约。詹某一直与笠云公司协商,要求其退还委托费用,但笠云公司却一直找理由推脱。经查明笠云公司有两位股东张某与吴某,认缴出资共计500万元,但都未实际认缴过一分钱。因此詹某将笠云公司、张某、吴某起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中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应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由一名或多名股东出资成立的独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法人对外无法承担债务时,就由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来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在诉讼或执行中,有多种办案思路,可将企业法人及所有股东在诉讼中作为被告起诉,也可在执行中将股东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名下财产或对股东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另行提起诉讼。

企业法人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东应对自行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目前有很多的企业为空壳公司,债权人在诉讼之后确定了债权也无法执行回财产,也只有一纸判决而已,变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若企业法人为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其股东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话也应对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可谓保障了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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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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