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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在法律上的劳动者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382

沉睡在法律上的劳动者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李某至肥猫公司处就职工作,工作内容为害虫防治员工作,2013年9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李某与肥猫公司在2015年9月之后双方并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从2012年至2018年李某工作期间,多次被客人投诉工作不认真、态度差,李某工作至2018年6月,因个人原因主动向肥猫公司辞职。2018年8月李某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肥猫公司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40774元及6个月经济补偿金22050元。之后肥猫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出庭参加庭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之桂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点评:

李俊杰律师在接到本案后,认真阅读了本案所有相关材料,认为本案关于李某申请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李某与肥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到期,双方并未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最高一年的双倍劳动报酬,但除去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劳动者最多可主张11个月双倍劳动报酬。然而李某一直在肥猫公司处工作,直至2018年6月李某主动辞职,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从2016年9月开始至2017年9月止计算一年仲裁时效,李某应在此期间内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而李某却是在2018年8月才提起的仲裁请求,明显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应驳回其仲裁请求。法律是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之上沉睡。

关于李某提起的6个月双倍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李某却忽略了一点,若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而非因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而提出辞职的,法律不会保护,所以不应支持经济补偿金该项仲裁请求。

最终,经过李俊杰律师的庭上答辩及向仲裁院提交代理词后,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李某与肥猫公司在2012年至2018年存在劳动事实关系,驳回了李某的其他全部仲裁请求,肥猫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任何费用。李俊杰律师为肥猫公司挽回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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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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