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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借贷,如何认定、分清法律关系?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量:3528

投资与借贷,如何认定、分清法律关系

前言:

基于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来看,很多民营企业为了能尽快筹到大量资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诱人的利息吸收大量资金,而现在的大多数人手上都有部分闲钱,看到眼前利益都会将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的闲钱投到该民营企业中。但企业也害怕将资金吸收进来后,后期企业亏损无法给“投资人”返还本金及利息,整理出很多不同格式版本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而“投资人”在法律知识方面欠缺很多,导致“投资人”不理解居多合同里的法律关系,错误签订合同,本律师就以下面案例为主分析。


案情简介:

中金企业至大熊学校及小熊社区大势宣传,为了扩大企业规模,以12%-1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大量资金,并向所有人宣称保证资金的安全,以中金大楼作为担保(未做抵押担保),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大熊学校中有30人分别以几万元至壹佰万元不等的金额借款给中金企业,小熊社区中有10人分别以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金额借款给中金企业。之后几年内中金企业都一直兑现合同约定向所有“投资人”支付12%-15%的年利率,但支付至2017年5月之后,2017年6月中金企业突然停止了向所有“投资人”支付年利率,“投资人”找到中金企业的负责人时要求退还本金,然而中金企业却找托词一直不愿退还本金,所有“投资人”无奈只能委托律师,提前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阅合同时发现,合同名称为《合伙协议》,内容最诸多为合伙方面的条款,很多证据均指向了法律关系为合伙,经调查中金企业目前属于亏损状态,对外出现巨大债务,且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所以中金企业之前所宣传都是虚假的。后经反复多次审阅《合伙协议》发现,在协议中有一条约定,中金企业每年应向“投资人”支付固定年化收益率12%-15%(按照每位“投资人”与中金企业签署的《合伙协议》确定年化收益率),这条约定将我们的法律思维带到了另一边——民间借贷。因为合伙关系应对公司亏损承担责任,对盈利享受分红,但所有“投资人”每年都按照投资金额的12%-15%享受收益;而民间借贷是以本金为基数固定计算年利率,所以年化收益率12%-15%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固定利息,而非合伙分红。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反复研究证据及查找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所有“投资人”没有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也没有合伙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中金企业与所有“投资人”属于名为合伙或投资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此战为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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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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